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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实验研究室菌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14

1.科内保存适量标准菌(毒)种以供监测微生物学质量之用,须遵照上级有关规定保存或外传。

2.保存菌(毒)种应设专册登记,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进出和储存的记录,专人负责。保管人员调离时,须先办理移交手续,经科负责人核准,方可离职。

3.保存菌(毒)种的种类和数量的增减或销毁等,应先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在专册详细记录备查。

4.按照各株保存菌(毒)种的不同类型,应设专册详细记录下列内容:菌(毒)株名称、来源、分离与转种日期、每次定期检查时形态、结构、染色反应、培养特性、各种生化与血清学反应及必要的动物试验等结果,均应符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