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党群之窗->精彩专题

威海市文登区“海贝分-机关信用分”赋分标准

2020-05-28


  公职人员因以下行为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予以扣分;未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按照该行为对应条款予以扣分:

  一、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方面

  1. 不关心、不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缺乏政策水平及理论水平的,扣 10 分。

  2. 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置身事外、无动于衷,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发声、当老好人的,扣 10 分。

  3. 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扣 10 分。

  4. 取得各类资格、职务、荣誉过程中或在各类考核、考试、培训、竞聘、招聘等人事管理活动中出现失信行为的,扣8 分。

  5.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整的,扣 8 分。

  6. 故意闹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的,扣 5 分。

  7. 不能正确对待他人对自己的批评和建议的,扣 5 分。

  8. 怂恿他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扣 5 分。

  9. 怂恿他人打人等的,扣 5 分。

  10. 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扣 10 分。

  11. 其他违反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的,扣 5—10 分。

  二、履行职责方面

  1. 无正当理由年初承诺的目标没有兑现的,扣 6 分。

  2. 未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侵犯他人知情权的,扣 6 分。

  3. 不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遇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办事超过规定时限的,扣 6 分。

  4. 对各级移送的信访件、批示件、转办件、督办件及通过区长热线、区长信箱等反映的问题非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反馈,未及时办结或不认真办理的,扣 6 分。

  5. 弄虚作假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扣 6分。

  6. 工作调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的,扣 8 分。

  7. 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扣 4 分。

  8. 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的,扣 8分。

  9.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委托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的,扣 8 分。

  10. 行使行政权力不规范,存在 “执法不力”“只罚不管”“管而不放”等现象的,扣 8 分。

  11. 虚报、瞒报、编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或信息的,扣 8分。

  12.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扣8 分。

  13. 帮扶责任人不认真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的,扣 8 分。

  14. 未经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台的政策不科学、不合理,难以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 8 分。

  15.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内容未做到保密,或扣压举报信件的,扣 9 分。

  16. 不严格执行行业、执业操作规范的,扣 9 分。

  17. 宣传工作审稿不严,报道失实,造成负面影响的,扣 9分。

  18.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不如实向上级报告、请示的,扣 10 分。

  19.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扣 1—10 分。

  20.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扣 8分。

  21.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扣 10 分。

  三、工作作风方面

  1. 挂牌上岗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 1 分。

  2. 违反在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扣 1 分。

  3. 违反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的,扣 1 分。

  4. 上班、值班无故迟到、早退的,扣 1 分。

  5. 值班人员不按规定交接班的,在值班期间擅自脱岗、离岗的,扣 2 分。

  6. 值班人员未做好电话接听、传真收发、威海电子政务办公平台收文等工作,以及未及时汇报或传达的,扣 2 分。

  7. 开会无故迟到、早退或未办理准假手续不参加会议,以及会议期间不遵守会议纪律和要求的,扣 2 分。

  8. 不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脱岗、离岗,或上班期间随意串岗的,扣 2 分。

  9. 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扣 2 分。

  10.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扣 3 分。

  11. 使用办公用品不节俭,不节约用水,下班后未关闭电器设备的,扣 1 分。

  12. 未经审批擅自将不应联网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或用办公电脑下载违规软件、浏览不安全网站的,扣 5 分。

  13. 私自外接电线、电话、网线,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使用非办公大功率电器的,扣 5 分。

  14. 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扣 8 分。

  15. 在配电室、设备机房、档案库、仓库、会议室等重点防火区域吸烟的,扣 8 分。

  16. 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扣 8 分。

  17. 在楼道、办公室、卫生间及办公楼周围焚烧废纸、树叶等杂物的,扣 8 分。

  18. 不按规定收发文件、阅办公文,没有组织传达,及时贯彻落实,事后未将文件妥善保管、按时归档的,扣 2 分。

  19. 不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行文不规范,出现错误的,扣 2 分。

  20. 未按规定漏报、迟报各类报表、计划、总结、信息等材料,影响工作进展的,扣 2 分。

  21. 申领出境证照后,未按规定交由单位或相关部门统一保管的,扣 2 分。

  22. 未按规定要求做好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和管理,经监督核查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扣 3 分。

  23. 凡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项目和服务,未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的,扣 10 分。

  24.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印章,用印章开具空白信件,或印章丢失不上报的,扣 10 分。

  25. 向无关人员透露应当保密的事项的,扣 10 分。

  26. 处理问题时态度消极,未能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查勘,不了解群众反映的具体情况,做出不负责任的处理决定或解释回复的,扣 10 分。

  27. 接待群众、接听电话时,用语不文明或态度生硬,甚至出现辱骂群众行为的,扣 10 分。

  28. 其他工作作风不严不实行为的,扣 1—10 分。

  四、廉洁自律方面

  1. 违反禁酒令的,扣 5 分。

  2.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扣 5 分。

  3. 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的,扣 5 分。

  4.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扣 8 分。

  5. 公车私用及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扣 8 分。

  6.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扣 10 分。

  7.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扣 10 分。

  8.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扣 10 分。

  9.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扣 10 分。

  10. 接受或提供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扣 10 分。

  11.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扣10 分。

  12.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扣 10 分。

  13.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扣 10 分。

  14.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扣 10 分。

  15.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扣 10 分。

  16.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扣 10分。

  17. 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扣 10 分。

  五、共产党员管理方面

  1. 无故不参加支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到社区报到等活动的,扣 1 分。

  2. 党员贯彻落实“两学一做”不及时、不到位,因故未参加集体学习后未及时补学,不按规定进行个人自学的,扣 2 分。

  3.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扣 5 分。

  4. 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 10 分。

  5. 党建材料造假的,扣 10 分。

  6. 受到除名处理的,扣 150 分。

  7. 其他不符合党员要求的行为,扣 1—10 分。

  第二条 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及其他处理的,给予相应的机关信用扣分:

  一、党纪处分

  1.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 50 分。

  2.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扣 70 分。

  3.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 100 分。

  4.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扣 150 分。

  5.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扣 200 分。

  二、政务处分

  1.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 50 分。

  2. 受到记过处分的,扣 60 分。

  3.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 70 分。

  4. 受到降级处分的,扣 80 分。

  5.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扣 80 分。

  6. 受到撤职处分的,扣 100 分。

  7. 受到开除处分的,扣 200 分。

  三、其他处理

  1. 受到效能告诫、待岗学习等措施的,扣 10 分。

  2. 受到批评教育的,扣 10 分。

  3. 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扣 15 分。

  4. 受到诫勉谈话的,扣 15 分。

  5. 被本单位或其他区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扣 20 分。

  6. 区级通报批评的,扣 25 分。

  7. 市级通报批评的,扣 30 分。

  8. 省部级通报批评的,扣 50 分。

  9. 停职检查和职务调整的,扣 80 分。

  10. 受到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扣 100 分。

  11. 被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的,扣 100 分。

  第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机关信用

  加分:

  一、党建领域

  1. 自主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活动的组织者,加 5 分。

  2. 自主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活动的参与者,加 2 分。

  3. 党员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加 5 分。

  二、志愿服务

  1.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10 小时,加 2 分。

  2.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20 小时,加 5 分。

  3.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50 小时,加 10 分。

  4.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80 小时,加 15 分。

  5.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100 小时,加 20 分。

  6.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150 小时,加 25 分。

  7.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200 小时,加 30 分。

  8.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250 小时,加 40 分。

  9.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300 小时,加 50 分。

  三、个人品德

  1. 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加 20 分。

  2. 勇于承担急、难、险、重工作的,加 2 分。

  四、社会公益(年度内累加或折算,捐款每年最多加 40 分)

  1. 捐款 100—1000 元的,每 100 元加 1 分。

  2. 捐款 1001—5000 元的,超过 1000 元部分,每 400 元加 1分。

  3. 捐款 5001—10000 元的,超过 5000 元部分,每 500 元加1 分。

  4. 捐款 10000 元以上的,超过 10000 元部分,每 1000 元加1 分。

  5. 无偿献血的,加 5 分。

  6. 捐献骨髓等的,加 50 分。

  7. 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父母或配偶作为加分对象),加 100 分。

  五、重点人群管理

  1. “两代表一委员”年内提交的建议(提案)被评为“优秀建议(提案)”的(主提案人),加 10 分。

  2. “两代表一委员”向国家级人大、政协、党组织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并被转发采纳的,加 10 分。

  3. “两代表一委员”向省级人大、政协、党组织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并被转发采纳的,加 5 分。

  4. “两代表一委员”向市级人大、政协、党组织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并被转发采纳的,加 3 分。

  六、表彰奖励

  1. 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本单位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 2 分。

  2. 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区级部门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 5 分。

  3. 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威海市级部门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 10 分。

  4. 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区级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 20 分。

  5. 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省部级部门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 30 分。

  6. 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威海市级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 40 分。

  7. 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省部级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 60 分。

  8. 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国家级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 100 分。

  9.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部门工作有显著成效,经党委(党组)认定的,加 2 分。

  10. 受到本单位表彰奖励的,加 2 分。

  11. 受到区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加 3 分。

  12. 受到地市级部门或区级表彰奖励的,加 5 分。

  13. 受到省部级部门或地市级表彰奖励的,加 10 分。

  14.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 20 分。

  15.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 50 分。

  七、国防建设(个人及父母作为加分对象)

  1. 编入基干民兵队伍分队且训练成绩合格的,加 2 分。

  2. 子女参军入伍的,加 5 分。

  3. 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及相当表彰奖励的,加 10 分。

  4.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加 20 分。

  5.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加 40 分。

  6. 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加 60 分。

  八、公职人员考核

  1.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嘉奖的,加 10 分。

  2.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记三等功的,加 20 分。

  3.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记二等功的,加 40 分。

  4.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记一等功的,加 60 分。

  5. 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嘉奖的,加 10 分。

  6. 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功的,加 20 分。

  7. 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大功的,加 40 分。

  8. 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加 60分。

  九、招商引资

  1. 招商引资工商业投资达到 500—1000 万元、农业达到200—500 万元的,加 20 分。

  2. 招商引资工商业投资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农业达到 500万元以上的,加 50 分。

  十、文体活动

  1. 荣获区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分别加 5 分、3 分、2 分。

  2. 荣获市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分别加 10 分、6 分、4 分。

  3. 荣获省部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分别加 20 分、12分、8 分。

  4. 荣获国家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分别加 40 分、30分、20 分。

  第四条 机关信用分积分和评价原则:

  1. 失信行为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单独计分;一个失信行为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2. 守信行为因同一信息事项产生(或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3. 因失信信息减分后,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类失信信息的,在原减分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受到集体表彰或责任追究、处罚处理

  的,对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个人指标予以加(减)分;获团体类荣誉获表彰的,只给予表彰对象加分。

  第六条 机关信用分达到“诚信优秀”级别以上的公职人员,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 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发展党员、提拔重用干部等方面优

  先考虑;

  2. 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推荐各级道德模范、党代表、人大代

  表和政协委员时,优先考虑;

  3.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物质奖励。

  第七条 机关信用分在“诚信较差”级别以下的公职人员,受以下约束和惩戒:

  1. 受限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评先选优活动;

  2. 受限干部提拔、发展党员、职称评审、绩效工资年度考

  核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出台的有关公职人员政策。

  


 
网站中文域名:威海市中心医院.公益
地址:威海市文登区米山东路西3号
邮编:264400
电话:0631-3806624 ,0631-3806600
投诉电话:0631-3806613(工作日7:30-11:30、13:30-17:30) 0631-3806600(节假日、非工作时间)
鲁ICP 备05034722号   鲁公网安备 37108102000054号

友情链接